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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仁道、江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仁道,江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89号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77号(群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568699897M。法定代表人:丁天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于仁道,男,汉族,1974年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江宝女,女,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原告南昌安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仁道、被告江宝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孟李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