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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席祖军,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国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子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熊元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当阳市虹飞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王店镇木店村九组。法定代表人席祖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席祖军,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田华,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2073385.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3133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