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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1454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永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王永霞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454号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仙林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先锋、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霞,女,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计2405元,由原告江苏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