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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查封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97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郑密路法定代表人:刘海彬,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三星大道法定代表人:闫军,该公司董事长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621民初2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鑫地热能实业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有煤炭若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安徽三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33738.5元的煤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宁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