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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博琳与被执行人刘亚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博琳,刘亚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白博琳,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亚囡,女,汉族申请人白博琳与被执行人刘亚囡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175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亚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亚囡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亚囡自觉给付了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白博琳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执1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