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3民初460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洁,职务:经理。地址:和顺县滨河路9号。被告:田俊,女,汉族,1989年6月25日生,和顺县义兴镇凤台村人,现住安康。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田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顺县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青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