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再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诉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尚志市人民政府,高文财,谷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再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汪国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尚志镇。法定代表人孙德志,市长。委托代理人宋铭东,尚志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侯继光,尚志市国土资源局法律顾问。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高文财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谷俊青。尚志市忠智农林有限公司(下称忠智公司)诉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国��土地使用证一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黑01行终338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忠智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以(2017)黑行申196号行政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忠智公司关于撤销谷俊青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338号行政判决和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尚志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张云强审 判 员 王宝奎审 判 员 钟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潘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