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文兵、张肖等与张胜利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兵,张肖,张胜利,赵凤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47号原告:李文兵,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住孟村县。。原告:张肖,女,1990年4月7日出生,住孟村县。。被告:张胜利,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孟村县。。被告:赵凤云,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孟村县。。李文兵、张肖与张胜利、赵凤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李文兵、张肖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兵、张肖撤回对被告张胜利、赵凤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文兵、张肖负担。审判员 李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