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迟广生与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利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广生,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迟利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462号原告:迟广生,男。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德祥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林裕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艳,黑龙江中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迟利峰,男。原告迟广生与被告佳木斯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迟利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原告迟广生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迟广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迟广生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