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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保与被告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保,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76号原告何永保,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兵,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细根,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被告蔡言华,男,汉族,195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被告向兴旺,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原告何永保与被告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永保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永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永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云人民陪审员  张骏人民陪审员  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