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81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保与被告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保,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81民初1276号原告何永保,男,汉族,1955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兵,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蔡细根,男,汉族,1963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被告蔡言华,男,汉族,1951年10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被告向兴旺,男,汉族,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原告何永保与被告蔡细根、蔡言华、向兴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何永保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永保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永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计143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云人民陪审员 张骏人民陪审员 黎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