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执异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驳回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异23号异议申请人(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法定代表人唐雪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路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208652016W。法定代表人王延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市永泰建筑总公司申请执行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申请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称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执1289号之六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其所有的位于恩施市XX花园、XXX花园共计72套房屋的产权。而72套房产中,有65套属于还建房,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不享有所有权。剩余7套房产有6套属于物业办公用房,1套属于案外人张艳玲,只是未办理网签。故(2016)渝0231执1289号之六十一执行裁定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损害了第三人及其利益。异议申请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恩施市XX花园、XXX花园共计72套房屋产权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申请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系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渝0231执12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了(2016)渝0231执1289号之六十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恩施市XX花园、XXX花园共计72套房屋的产权。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原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为执行标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的适格主体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案外人。本案异议申请人系(2016)渝0231执12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提出执行标的异议,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申请人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