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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7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叶长明、杨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明,杨桂芝,刘艳萍,吴万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7执78号申请执行人叶长明,男,195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天柱县。申请执行人杨桂芝,女,1955年4月26日生,侗族,农民,住天柱县。被执行人刘艳萍,女,1971年8月6日生,苗族,住天柱县,被执行人吴万源,男,1948年6月29日生,侗族,住天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长明、杨桂芝与被执行人刘艳萍、吴万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黔2627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艳萍、吴万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叶长明、杨桂芝借款2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2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长明、杨桂芝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艳萍、吴万源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2627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和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持(2016)黔2627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治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