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与付金才、江秀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付金才,江秀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11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地址: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996号。负责人刘瑞明,系该行行长。被告:付金才,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黎川县人,住黎川县,被告:江秀华,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黎川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付金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诉被告付金才、江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以被告付金才已还清当前信用卡已出账的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61元减半收取630.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聂慧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