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秋河、田荔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秋河,田荔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陈秋河,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福州市永泰县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田荔洪,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陈秋河与田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闽030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土地、房产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