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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432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似学彬、张荣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似学彬,张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43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似学彬,男,196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被执行人张荣华,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似学彬与张荣华买卖苹果套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荣华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文化分理处43×××10账户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