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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曾蒂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蒂,周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3民初896号原告:曾蒂,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翔,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曾蒂与被告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蒂的委托代理人黄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周利归还借款20万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款项时为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4日,被告周利因需资金周转向我借款20万元,并约定在一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周利未到庭,本院依据原告曾蒂的陈述及向法庭提供的借条、平安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转款单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朋友,2014年6月9日,原告曾蒂通过平安银行重庆新牌坊支行向被告周利先后网银转款10万元,2015年2月24日,被告周利再次向原告曾蒂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曾蒂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曾蒂现金20万元,壹年内归还,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利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被告周利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系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故只能就被告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应予准许。被告周利未到庭应诉,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抗辩,其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周利归还原告曾蒂借款20万元,并从2016年2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付清款项时为止。二、驳回原告曾蒂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周利承担(原告曾蒂已垫付,被告周利在给付上列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 英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志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