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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贞、王代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代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海宁。上诉人王晓贞因与被上诉人王代娇、原审被告张海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晓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