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晓贞、王代娇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5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代娇。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峰,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海宁。上诉人王晓贞因与被上诉人王代娇、原审被告张海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8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四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晓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晓贞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晓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