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宋宝贵、徐洪梅与邢继双、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宝贵,徐洪梅,邢继双,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578号原告:宋宝贵,男,55岁,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徐洪梅,女,53岁,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东昌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臧子为,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继双,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宝贵、徐洪梅与被告邢继双、第三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于慧燕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人民陪审员 邹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秀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