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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秋平与欧阳可煌等两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秋平,欧阳可煌,李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程秋平,男,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欧阳可煌,男,汉族,1977年12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义英,女,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东法蓝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可煌、李义英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欧阳可煌、李义英所有的房屋。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邓 克审判员  陈华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