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邹佳佳与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佳佳,练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840号原告:邹佳佳,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代理人:谯超飞,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军,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邹佳佳诉被告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佳佳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佳佳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邹佳佳负担。审判员 田贵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应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