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执2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王俊、王彦云、李树荣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王俊,王彦云,李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8执20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法人代表杨文光,该行行长。住所地集宁区恩和路。被执行人王俊,男,汉族,1967年8月17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王彦云,男,汉族,1967年12月19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被执行人李树荣,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出生,现住察右后旗土牧尔台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7)内0928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俊、王彦云、李树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俊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存款10413元,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