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02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与程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程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658号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乌云哈斯,职务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北京王玉梅律师事务所海拉尔分所律师。被告:程俐,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与被告程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民族幼儿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