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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毅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毅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0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毅,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化县。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1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经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以娄星检公诉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毅在娄某区城区多家宾馆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次,其中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3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毅以姓名为“刘得金”的身份证件在娄星区长青街莫林风尚酒店开了9401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廖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曹毅以姓名为“刘得金”的身份证件在娄星区星海公寓开了8510号房间,并容留未成年人廖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曹毅在娄星区升通酒店601房内提供毒品,容留吴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6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毅在娄星区凯旋酒店8808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廖威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11月25日凌晨,民警接报案后在娄星区凯旋大酒店8808房间抓获曹毅、廖某、吴某等人,曹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该院认为,被告人曹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毅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曹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曹毅在娄底城区4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3次。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曹毅以姓名为“刘得金”的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娄星区长青街莫林风尚酒店9401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廖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2016年11月4日,被告人曹毅以姓名为“刘得金”的身份证件登记入住娄星区星海公寓8510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廖某在房间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3、2016年11月18日,被告人曹毅在娄星区升通酒店601号房间容留吴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4、2016年11月24日晚上,被告人曹毅在娄星区凯旋大酒店8808号房间容留未成年人廖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2016年11月25日凌晨,民警在娄星区凯旋大酒店8808号房间将被告人曹毅与廖某、吴某、陈某1四人抓获,被告人曹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入所体检表、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取样笔录及清单、开房记录、尿样检测报告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人廖某、吴某、陈某1的证言,被告人曹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以及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毅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曹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11月24日止。)上述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玉姣人民陪审员  廖 瑛人民陪审员  钟艳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