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翟静与杨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静,杨家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杨金龙2017.7.14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05号原告:翟静,女,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杨家海,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翟静与被告杨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翟静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静负担。审 判 员 杨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