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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晓波与吴学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波,吴学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113号原告:周晓波,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陈玉萍(系原告周晓波妻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明,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学虎,男,1990年5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周晓波与被告吴学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周晓波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239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原告周晓波负担。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