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继友犯聚众斗殴罪申请再审申请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继友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刑监14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肖继友(绰号“阿继”),男,1991年9月17日出生,湖南省宜章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宜���县沙坪乡沿江村*组。现押于桂阳监狱。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肖继友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宜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肖继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肖继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6)湘10刑终3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肖继友对本案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肖继友申请撤回申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有自由处分权,申诉人肖继友撤回申诉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诉人肖继友撤回申诉。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李气春审 判 员 杨利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邝玲娟代理书记员 聂瀚森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