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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雷秀梅与王光丽、蓝启德、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梅,王光丽,蓝启德,王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秀梅,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王光丽,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王道全,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雷秀梅与王光丽、蓝启德(兰启德)、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坐落于泸县福集镇怡园路的房产系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所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名下泸州市泸县福集镇怡园路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毓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