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雷秀梅与王光丽、蓝启德、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秀梅,王光丽,蓝启德,王道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秀梅,女,1979年7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王光丽,女,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男,196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王道全,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在执行雷秀梅与王光丽、蓝启德(兰启德)、王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1民初214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坐落于泸县福集镇怡园路的房产系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所有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蓝启德(兰启德)名下泸州市泸县福集镇怡园路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毓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