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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祝菊芳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菊芳,李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祝菊芳,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李光辉,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祝菊芳与李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光辉有车牌号为川A×途观小型客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光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途观小型客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