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4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刘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刘桂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4508号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930160602)。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工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校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锦良,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宁海县。被告:刘桂云,男,198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桂云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宁波优嘉科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柴学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巧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