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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4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与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朱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4019号原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文化村。法定代表人:朱立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震宇,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东,男,汉族,成年人,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延边东宇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