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新县力叶鞋材商行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0632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力叶鞋材商行。被执行人张伟,男,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安新县力叶鞋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认为,(2016)冀063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当事人双方债权债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安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32民初1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