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与陈宽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陈宽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4民初593号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住所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山北村。负责人:韦文算。被告:陈宽恩,男,197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丽,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与被告陈宽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的负责人韦文算、被告陈宽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春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山覃小玲中板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贵港市覃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覃劳人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原告自2012年10月23日开业至今从未聘请被告到原告工厂上班,被告也从未在原告工厂从事过任何有偿劳动或者劳务,事实上被告是在山覃文教中板厂做晒板工。原告聘请的劳动者均是本地人,原告负责人或者其他员工从来都没有与被告有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的用工协议,原告与被告之间根本不可能形成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2016年7月份,原告工厂员工均放假回家参加夏收双抢工作,原告工厂7月份没有开工,客观上不可能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上午擅自闯入原告工厂,擅自开机切木造成其本人受伤,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身的安全承担应有责任,其造成意外受伤与原告无关,原告在本次意外事故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贵港市覃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覃劳人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证据不足。被告既无劳动合同,也无任何人证、物证向仲裁庭提交,足以证实被告在原告处上班的任何佐证都没有,被告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认为贵港市覃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人员只是偏信被告和其代理人的谎言,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告陈宽恩辩称,被告与原告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是在原告处工作过程中受伤,从原告为被告缴纳医疗费用可知,二者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仲裁阶段原告无任何直接证据证实被告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没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因此其在法律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述,请法庭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9日8时左右,被告进入原告的工厂,在未经原告负责人韦文算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在原告处操作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割伤右手,后原告将被告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了被告的全部医疗费用。被告受伤当日,原告工厂尚于停工状态,原告雇佣的其他工人均未到厂,被告受伤时,仅有原告负责人韦文算在场。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贵港市覃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贵港市覃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6日作出覃劳人仲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裁决被告自2016年7月29日起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操作原告工厂的机器,是在原告工厂停工,未正常生产的状态下进行的,故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即未经原告的指示或同意,系被告的擅自行为。由于在被告受伤之前,其并没有在原告处工作经历的事实,要求原告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不符合本案事实,对于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在其受伤后,以原告为被告缴纳医疗费用的事实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该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宽恩与原告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覃小玲中板厂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为5元,由被告陈宽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方伟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社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