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3民辖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文碧冉应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指定管辖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冉应奎,杨文碧,重庆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2017)渝03民辖13号原告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冉应奎、杨文碧、重庆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因被告重庆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曹勇为原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干警,且原告重庆市武隆县乌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故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报请我院指定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如下:指定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附:卷宗贰卷。审 判 长  周 扬代理审判员  任艳艳代理审判员  余陈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明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