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姚玉录与于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录,于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244号原告:姚玉录,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于广良,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姚玉录诉被告于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姚玉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玉录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