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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姚玉录与于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录,于广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1民初2244号原告:姚玉录,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被告:于广良,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原告姚玉录诉被告于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姚玉录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录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姚玉录负担。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矫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