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执1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辉、程泽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程泽辉,XX钢,文金,黄永意,付小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25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辉,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程泽辉,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XX钢,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文金,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黄永意,男,198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被执行人:付小露,女,199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由本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李辉、程泽辉、XX钢、文金、黄永意、付小露没收财产、罚金一案。执行标的为210000元。执行中,除扣划李辉银行存款1030.44元、文金银行存款1049.58元外,未查找到李辉、程泽辉、XX钢、文金、黄永意、付小露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李辉、程泽辉、XX钢、黄永意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程序;二、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没收文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付小露人民币十万元的执行程序;三、终结(2013)成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对付小露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执行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