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5民督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豆清福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支付令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豆清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1085民督17号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住所地穆棱市。负责人:朴庆武。委托代理人:孙文强,男,1986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所地穆棱市。被申请人:豆清福,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穆棱市。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称,2013年4月23日,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与被申请人豆清福签订了一份《农户互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7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7‰,借款用途为玉米种植,2013年4月23日发放此借款。此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豆清福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870.00元,未能按约定期限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257.00元(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息合计61257.00元。要求被申请人豆清福给付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257.00元,本息合计61257.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豆清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禄信用社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21257.00元(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本息合计61257.00元。申请费444.00元,由被申请人豆清福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