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芳与苏光照、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苏光照,苏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2045号申请人:李芳,女,1994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蓬安县。被申请人:苏光照,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苏科,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申请人李芳与被申请人苏光照、苏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芳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中保全申请,要求在价值10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苏光照所有的川R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及在价值14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苏科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X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一套进行查封,申请人李芳自愿以其所有的川R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李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苏光照所有的川R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二、在价值140,000限额内查封被申请人苏科所有的位于嘉陵区XXXXX房屋(产权证号:XXX**)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申请人李芳所有的川R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如需续行查封,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从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