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志海与刘传锋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海,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刘传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320号申请执行人:周志海,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成,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25号3幢第二层1#,注册号:500107000542789。法定代表人:刘传锋。被执行人:刘传锋,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海与被执行人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刘传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刘传锋银行存款、房管、车管、工商等财产调查措施,执行到位10万元,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7年7月14日,被执行人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刘传锋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重庆鼎盛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明跃置业有限公司、刘传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