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牛宝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牛宝君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073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0层C、D单元。法定代表人:高在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喜文,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律顾问。XX启,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宝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王丽萍,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长虹村*组***号。王彬,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长发镇太平川村*组***号。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宝君、王丽萍、王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将三被告牛宝君、王丽萍、王彬应给付的金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19230元,退还19205元),由原告斗山(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靓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