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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599周洪民与叶为红、韩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民,叶为红,韩锦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22民初599号原告:周洪民,男,1974年1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叶为红,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韩锦胜,男,1971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周洪民诉被告叶为红、韩锦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洪民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叶为红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韩锦胜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杨黎、审判员王省、代理审判员陈兵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黎担任审判长,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洪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为红、韩锦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被告叶为红向原告周洪民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韩锦胜自愿为被告叶为红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出具借条,约定如逾期,自愿按月息3%承担利息,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原告借款后,被告叶为红未能按期归还借款,被告韩锦胜亦未能履行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具状起诉,要求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令被告叶为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洪民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判令被告韩锦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案件受理费258元,由被告叶为红、韩锦胜负担。上述被告叶为红应缴费用交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62×××19)。上述被告韩锦胜应缴费用交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银行滨海支行营业部;户名:滨海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帐号:62×××0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如汇款须在附言中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中汇支行。帐号:40×××21)。审 判 长 杨 黎审 判 员 王 省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郑人杰书 记 员 曹福军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为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