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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志武与张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武,张梦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699号原告:于志武,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广升,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叔叔)。被告:张梦新,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原告于志武与被告张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志武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志武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志武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