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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1执1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安平、徐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安平,徐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10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荣州大道二段20号,组织机构代码70891345-4。法定代表人:邓敏,理事长。被执行人:许安平,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徐小彬,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许安平、徐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以(2017)川0321执108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小彬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222-1-202号成套住宅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徐小彬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222-1-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7.01平方米)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小彬所有的位于荣县旭阳镇蓝帝大道222-1-X号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7.01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虞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