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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宝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瑞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宝,常瑞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宝,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瑞海,195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上诉人张志宝因与被上诉人常瑞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宝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平& # xB;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