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宝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瑞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志宝,常瑞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2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宝,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瑞海,1951年10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平泉市。上诉人张志宝因与被上诉人常瑞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3民初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志宝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志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志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平& # xB;审判员 柴 燕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宜 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