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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姚战勇与谷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战勇,谷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95号申请执行人:姚战勇,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大伟,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谷喜刚,男,1976年3月18日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姚战勇申请执行谷喜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谷喜刚应向申请执行人姚战勇支付款项40400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506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姚战勇撤回了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4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