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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酩与吕旭生、林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酩,吕旭生,林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09号原告:王酩,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珊,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旭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丽真,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王酩与被告吕旭生、林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酩以与吕旭生、林丽真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酩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