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4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酩与吕旭生、林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酩,吕旭生,林丽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4009号原告:王酩,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宇,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珊,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旭生,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林丽真,女,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王酩与被告吕旭生、林丽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王酩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酩以与吕旭生、林丽真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酩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