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1180号彭某某与李某云、李某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云,李某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民初1180号原告:彭某某,女。被告:李某云,男。被告:李某秋,女。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云、李某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于2017年7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云、李某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1400元及利息20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且系较好的朋友关系。2012年,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陆续偿还了一部分,2015年9月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4900元,并由被告李某云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利息2%。后二被告于2015年9月6日、2015年9月26日分别偿还了3500元、10000元,现尚欠本金51400元,及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的利息20560元被告李某云、李某秋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二被告李某云、李某秋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与原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关系较好。2012年12月被告李某云因工程开发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2%,之后二被告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2015年9月3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4900元,并由被告李某云重新出具了欠条,约定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后二被告于2015年9月6月、2015年9月26日分别偿还原告3500元、10000元,二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14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1400元,并要求支付从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的利息20560元。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云向原告借款后出具了欠条,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1400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了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故原告要求支付2015年9月26日至2017年5月26日期间利息20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自动放弃部分利息的主张,视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李某云与李某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李某云与李某秋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李某云、李某秋共同偿还彭某某借款本金51400元,并支付利息20560元,本息共计719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被告李某云、李某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佩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