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与哈尔滨日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玉霞、苗光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哈尔滨日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玉霞,苗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2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224号。代表人XX栋,男,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哈尔滨日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四道街77号。法定代表人唐玉霞,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靖宇大街368号六楼。法定代表人王浩,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唐玉霞,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哈尔滨日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165号。被执行人:苗光辉,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二道街3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哈龙支行与哈尔滨日成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宇昊财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唐玉霞、苗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欠款本金3977489.68元,并给付该欠款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123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兆松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