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某1,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某2,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墨河嘉苑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2、郭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