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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某、郭某1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郭某1,郭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88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某1,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郭某2,男,198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墨河嘉苑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某2、郭某1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