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董云健与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云健,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04民初1411号原告:董云健,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宏达路与博临路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680717066。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经理。原告董云健诉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云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云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树苗款22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从原告处购买猕猴桃树苗,计款22600.00元,于2015年1月21日为原告写下欠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据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本案缺席审理,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未对证据进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树苗的业务关系,由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猕猴桃树苗。2015年1月21日,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董云健树苗款贰万贰仟陆佰元正(22600元)注2013年树苗,李秀荣,2015年1月21日。上述欠条加盖有被告公司的公章。综上,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董云健树苗款226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树苗款22600.00元的事实可以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该货款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云健树苗款2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山东鞠乡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