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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建明、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明,陈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民初1324号原告:刘建明,男,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职业:出租车司机。被告:陈志峰,男,198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职业:九江银行职员。原告刘建��与被告陈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志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于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共还款16400元,余款436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志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出租车司机,通过同行的易智勇认识被告,经常一起到被告表弟的麻将馆玩,后三人与何涛一起做当铺生意,接到生意就四人一起凑钱交给被告,由被告负责经营,原告共计投资了10万元左右,经算账,2014年10月2日��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刘建明现金60000元。”随后被告于2014年分四次偿还了原告10000元,2015年7月29日还款1000元,10月10日还款1000元,2016年2月5日还款2000元,12月20日还款2000元,2017年还款400元,共计还款16400元,尚欠436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借条及本院审判笔录中原告的陈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开始是合伙关系,后以被告出具借条的方式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故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由于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诉讼权利,也未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抗辩,故依照现有证据可认定本案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志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明借款43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90元,由被告陈志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文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霞 微信公众号“”